申請美國投資移民(EB-5),除了投資 US$800,000(目標就業區 TEA)或 US$1,050,000(非 TEA),資金的合法來源與轉帳路徑也是審批重點。USCIS 採用「優勢證據」(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)標準:證據須顯示資金「較大可能」來自所聲稱的合法來源,毋須達到絕對確定。

一、USCIS 審查的兩大重點

合法來源(Lawful source):資金從何而來,例如薪金、生意收入、賣樓所得、贈與或繼承。

資金路徑(Path of funds):由資金來源一路追蹤至 EB-5 投資,逐筆交易都要連得上。單靠銀行結餘證明並不足夠。

資金亦不應受貸款、留置權或索償牽制;文件亦須清楚交代資金所在帳戶及相關轉帳。

二、按資金來源準備文件

資金來源常見文件
賣樓業權文件、買賣合約、稅務紀錄、估價及入帳紀錄
薪金報稅表、僱主信、糧單及入帳紀錄
生意收入公司註冊文件、財務報表及轉帳紀錄
贈與贈與聲明,並顯示贈與人的資金來源合法
繼承遺囑、法院文件、律師聲明、死亡證及銀行紀錄
貸款貸款不可由項目資產作抵押;投資者須承擔主要還款責任,貸款人亦須可核實

三、資金來源要追溯多久?

  • 官方沒有劃一的固定追溯年限;按律師實務經驗,USCIS 有時會要求追溯多達 30 年或更長。
  • 一般而言,近 5 年的交易宜準備直接文件;較早的交易可輔以間接證據,例如退休金紀錄或宣誓書。
  • 資料有缺口或不一致,審查員可能要求補交更早期紀錄。

四、常見風險

  • 有大額現金存入,但沒有文件交代來源;
  • 資金經多個帳戶轉帳,令資金路徑中斷;
  • 只有贈與聲明,沒有證明贈與人的資金來源合法;
  • 支持文件與申請表所申報的資料不一致。

五、可以如何準備?

  1. 盡早整理資金時間線,由收入來源一路記錄至投資帳戶;
  2. 按不同來源分類收集文件,逐項補齊;
  3. 預先處理證據缺口,解釋大額資金異動並補充可用的間接證據。

如需了解整體流程,可參閱 美國投資移民 EB-5 及 EB-5 三個時間節點。JHM 與紐約律師 Susan Akina 合作,協助審視法律層面。

常見問題

賣樓所得可以用於 EB-5 投資嗎?

可以,但須提供業權、買賣合約及入帳等完整文件,清楚交代資金來源和轉帳路徑。

家人贈與的資金可以使用嗎?

可以,但須有贈與聲明,並提供贈與人的資金來源證明。

資金要追溯多少年?

沒有一概而論的固定年限,須視乎個案;如資料有缺口,審查員可能要求較早期的紀錄。

重要提示:本文只供一般資訊參考,並不構成法律意見。USCIS 的審查標準及要求可能調整,個案結果及審批時間視乎申請人背景與文件而定。涉及法律或稅務事宜,請諮詢合資格律師及稅務專業人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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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Reddy Neumann Brown PC — Proving Lawful Source of Funds: A Critical Step for EB-5 Applicants(2023 年 12 月 5 日)。投資金額依文件所載 JHM 已核實之 EB-5 資料(RIA);提交申請前請再核實當時適用規定。